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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出资超5000万建设项目政府派驻财务总监全程监督

    原本是用于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却被人挪用或截留,甚至滋生贪污腐败,这在一些地方确实曾发生过。如何避免这种现象?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实施《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对项目财务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将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该办法对财务总监的委派及任职资格、岗位职权与责任、管理、选拔聘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被派驻的财务总监除了每季度要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发现建设程序违规、挪用资金、有重大质量问题等重大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A.财务总监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记者了解到,对于财务总监的派驻,该办法所划定的范围是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而2010年版本的管理办法要求的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这意味着,派驻财务总监的项目范围缩小了,但更有针对性地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据介绍,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出台此办法是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规定,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要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该办法提出,财务总监除了要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相关工程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副科级以上职务;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从事财政、会计、审计及建安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会计、审计、建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基建财务管理5年以上;

    该办法强调,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B.发现挪用截留资金要及时报告

    按照规定,财务总监要对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派驻,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离任,要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同时,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要实行联签制度。例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请求,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另外,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情况,财务总监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例如,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超出建设项目的立项规模;有重大的质量问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索赔;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等。

    按要求,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C.回避管辖过及直系亲属负责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是亲戚关系,如何避免他们串通一气的现象?

    该办法明确,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财务总监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财务总监免职或解聘,该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其中指出,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者滥用财务总监职责,属委任的财务总监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聘用的财务总监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要予以免职或解聘。

    按要求,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了解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并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另外,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

    知多D

    财务总监行使哪些职权?

    1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2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3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4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5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6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7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8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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